受理时间:近期开始受理
资助方式:资金补助
远洋渔业项目采取补贴和奖励方式
(一)鼓励企业组建现代化远洋船队:
1.支持企业建造符合国家资助规定的现代化远洋渔船,积极协助企业申请国家资助。对已获得国家资助的船只,专项资金按国家资助金额的20%给予配套资助,不再重复享受其他渔船资助。对未获得国家资助的船只,按照深圳市资助标准给予资助后,不再重复享受国家资助。
2.企业建造或购置大型金枪鱼围网船(带有入渔配额,单船1500总吨以上,船龄10年以下)、大型秋刀鱼捕捞船和大型鱿鱼钓船(单船1000总吨以上,船龄10年以下)、超低温金枪鱼延绳钓船 (带有入渔配额,单船350总吨以上,船龄10年以下),专项资金给予总投资(包括购船和设备改造投入)30%的资助,单船资助的最高金额分别不超过1000万元、400万元、300万元。
3.企业建造或购置大型拖网加工船(单船7000总吨以上,船龄10年以下),专项资金给予总投资(包括购船和设备改造投入)30%的资助,单船资助的最高金额不超过1200万元。
4.企业建造或购置大型远洋渔业辅助船(单船2000总吨以上,船龄10年以下)和其他远洋渔船(单船100总吨以上,船龄5年以下),专项资金给予总投资(包括购船和设备改造投入)15%的资助,其中建造或购置大型远洋渔业辅助船单船资助最高金额分别不超过1000万元、800万元,建造或购置其他远洋渔船单船资助最高金额分别不超过60万元、50万元。
(二)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境外渔业资源。,远洋渔船已出境生产,并已缴纳境外资源使用费的,按已缴纳境外资源使用费的60%给予资助。,。
(三)鼓励企业回运自捕海产品。对进入我市的远洋自捕海产品,由专项资金提供一定的运输费用资助,其中空运冰鲜金枪鱼给予每吨资助12000元;海运超低温金枪鱼给予每吨资助1500元;回运其他远洋鱼类给予每吨资助500元,南沙海域回运鱼类给予每吨资助250元。积极协助企业申请国家资助,已享受国家资助远洋自捕海产品回运费补贴的,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资助金额的50%予以配套,不再重复享受上述资助。
(四)鼓励企业建设远洋渔业基地,包括远洋渔业冷链物流项目、超低温冷库建设等。对在深注册的远洋渔业企业在我市投资建设远洋渔业冷链物流项目及超低温冷库等,项目竣工决算后,总投资在3000万以上的,专项资金按总投资的3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最高限额不超过2000万元。,专项资金按国家资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资助,单个项目资助最高限额不超过2000万元。